廖保平:打击假冒伪劣似乎今不如古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消费者的节日。这一天,消费者受到了商家无论是真心还是假意的优待,当了一天的上帝;这一天,监管部门积极出头,抓获造假售假者,教人识别假冒伪劣商品;这一天,央视“315”晚会集中爆光一批企业,让老板们提心吊胆。但过了这一天,一切故态复萌,不法商家还是用假冒伪劣商品来坑蒙消费者。

这种情形,我称为“做一年和尚撞一天钟”,因为监管不力,处罚无力,渎职包庇有加,让这个“和尚”非常好做。更要命的是,这个问题似乎“今不如古”,古代官府在打击“假冒伪劣”较现在给力得多,我们不妨去看看。

据可考证的史料,我们现在在打击“假冒伪劣”,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诸多努力,譬如立法、防伪、国标、退货、品牌、行业监督、官方监管等等,古人基本上都已有过尝试和努力。

古代通过立法来打击“假冒伪劣”可以上溯到周朝,《礼记·王制》记载:“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指为出军赋的车乘)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度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政府对商品的尺寸、数量、颜色都有严格规定,达不到规定的,就是“假冒伪劣”产品,不许上市买卖。

对于直接关系人们身体健康的食品,更是大意不得,《礼记》也有严格规定:“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这就是说,食品还没有成熟,不许拿到市场上去卖,既是为了防止吃了中毒,也是打击以次充好、以生当熟的假冒伪劣行为。对于动物也一样,“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还没有到成熟期的动物,不许拿到市场上去销售,这就起到了保证上市商品货真价实的作用。

唐代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立法上严格而全面,为后世所仿效。《唐律疏议》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八十。”行滥指“器用之物不牢不真”,“不牢谓之行,不真谓之滥”。短狭指“绢匹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满五十尺,幅宽不充一寸八尺而卖”。说直白点,行滥是指商品质量差,短狭是指数量短缺,皆为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假冒伪劣商品,售卖行滥和短狭的商品,要各打八十大板。

《唐律疏议》还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这条法律规定:一、明知脯肉有毒时,卖者应当立刻焚毁变质食品,违者打九十大板。二、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须视情节及后果加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如致人死亡,要以过失杀人论罪对卖者施以绞刑。按照这条法律,现在一些人故意生产“地沟油”、“三聚氨胺”、“苏丹红”、“瘦肉精”、“皮革奶”,放在唐代不死也要坐牢。

《宋刑统》规定,生产出售“行滥”物品以所得利润“准盗论”,即把生产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视同盗窃,以盗窃罪论处,生产出得“行滥”越多,相当于盗窃物品越多,处罚越重。

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例》都有《工律》篇,列出对非法营造、虚费工力、采取木石不堪用、造作低劣等方面的刑法规定。(注1.)

总之,在立法方面,历代对生产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罚绝不含糊,也绝不手软。

防伪是打击假冒伪劣的重要手段,古人在这方面也有创造。吴昆先生说,宋代有个叫任一郎做鞋技术高超,他做的鞋闻名远近,于是市场上就出现了冒充“任家鞋”的假货,为了打击这些假货,任一郎在他制作的鞋的内侧藏上一布条,布条上写着制作时间和编号作为正品的证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到了明清时期,比较有名的产品基本上都有了自己的防伪验证。(注2.)

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是防范假冒伪劣的重要办法,古代在这方面可谓经验丰富。《考工记》规定,用于交换的手工业制品,必须符合国家规格,残次品不能上市。“凡试梓饮器,乡衡而实不尽,梓师罪之。”这就是说,工师检验梓人做的饮器要是不合格,工师就要处罚制器者,自然不能随便上市。

国家标准包括国家统一的度量衡,唐朝《关市令》规定:“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诣金部、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说的是无论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八月必须送交有关官府检验校正后方可使用,违者“杖七十”。对于缺斤少两,弄虚作假的,唐代《关市令》也规定:“诸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 ;短狭不中量者,还主。”即凡是假冒伪劣商品,一律没收,缺斤少两的,要退货。

古代还有“物勒工名”的制度,工匠必须把名字刻在自己所造的器物上,以示对器物的质量负责。这个制度类似我们现在的产品溯源制度,从一件商品的“工名”,可以追溯到制作商甚至制作者等诸多信息,让消费者了解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

当然,“物勒工名”也具有防伪的作用,而且是最初的商品品牌标志,与我们现在所说的商标极为相似。在这方面,官府做得显然要到位得多。宋代北宋王安石为相时,颁布《市易法》,其中规定药品专卖,专卖药品由惠民局和和剂局制造,在药品上印有“药局印记”和“和剂局记”字样,相当于商品的商标,起到防止不法商人制造贩卖假药劣药,冒充官药。

退货制度是保证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今天我们即便网购也有“后悔权”,古代也一样。吴昆先生说,《唐律疏义》中记载,消费者买到商品后如果在三天内出现问题,可以找商家进行无条件退货,退货时须有公证人进行验看,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方可退货,如果商户不给退货,消费者便可报官,由官府出面调停退货,并给予商户一定的处罚。(同上)

行业协会是促使行业自律,提高商品质量,维护整个行业形象的民间组织,古代也有这类组织。譬如北宋规定从事商业和服务业的商户们必须按行业登记,委任行业协会会长,叫“行首”或“行头”,充当本行会成员的担保人,负责评定和抽查出售的商品质量;消费者如果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到行会进行投诉。此外,宋代商业行会中的行户,有协助官府检验官府摊派(当时称“科配”)的商品质量的责任。

以上这些办法,不能仅靠商家的道德自律,净化市场,造福消费者,最终要靠监管部门和监管官吏去尽职尽责。所以,古代对负责监管的官吏采取了严格的“问责制”。《唐律疏义》规定:市场管理人员或州县有关主管官吏,评定物价有意舞弊、衡器等监校不准确,纵容伪劣商品入市,一概与制假、售劣者同罪,即使不是有意而为,一时监管不严产生疏漏,也要减罪一等(减十杖)处罚。《宋刑统》规定,对出售假冒伪劣的情况,市官及州县官司知情不办,各与造卖者同罪,检查而不觉着罪减二等。或许正是这样的“问责机制”,是古代假冒伪劣商品要比现在少得多的重要原因。

“假冒伪劣”的危害无须多言了,东汉学者王符在《潜天伦》中说,行滥“以欺民去贿,虽于奸工有利,而国界愈病矣”。当年,宋高宗“闻街市卖熟药之家往往图利,多用假药,至服者伤生,深为恻然”。(注3.)不知道现在的官员听说民众被假冒伪劣商品伤害,有没有这样一种恻然之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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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转引自王前、杨慧民《遏制“行滥”与打击“假冒伪劣”——伦理学视角的一种比较分析》,载《东北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注2.《古人也打假》载2013年9月16日《大公报》

注3.魏天安《宋代行会制度史》,东方出版社,1997年8月版

来源:《大家》

作者:廖保平(西越),知名评论家、作家、诗人,“中国反愤斗士”。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曾任长江日报评论员,长江商报评论部主任,现任楚天金报评论部主任。出版《中国谁在不高兴》、《打捞中国愤青》、《辛亥百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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