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干丁:“换名”警察给了我们什么启示?

作者:王干丁

20年前的一天凌晨,蒙城县一对夫妇驾驶三轮车,从凤台县送货返程,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一人死亡。丈夫被交警部门认为是肇事嫌疑人,拼命躲避追捕,不料,被交警金凯连开四枪打伤致死。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拘留、释放、嘉奖、追逃,短短一年内,案件几经反复,金凯却突然“销声匿迹”。 (11月29日 中国新闻网)

此案中,交通肇事嫌疑人虽然涉嫌肇事逃逸,但是并没有做出伤害交警的行为,办案交警却在追捕过程中“连开四枪打伤致死”,对于交警开枪行为,两地警方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定性—蒙城警方认定为“故意杀人”,而凤台警方则强调是“正当防卫”,并颁发“嘉奖令”。并且近20年来,涉嫌故意杀人的金凯,一面被相邻的蒙城警方立案批捕、“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更名换证”,继续在当地交警队一直当警察“吃空饷”。

如果说金凯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某些地方和说法中存在争议的话,那么其“更名换证”、“潜伏交警队20年一直当警察”在某种程度上他的做法显然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金凯的“更名换证”行为,可能已经涉嫌触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而且,那些帮助金凯通过“更名换证”来逃避网上追逃的执法人员,还可能同时涉嫌“徇私枉法罪”,依据《刑法》,“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在“更名换证”,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成为另一个人之后,金凯仍能凭借新身份,顺利获得人民警察和国家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并享受相关职务待遇,试问,当地的资格审核部门的考核部门在20年间完全没有履行其工作职责么?

对于这样一起“更名换证、潜伏交警队20年”案件,除了追究当事警察本身的犯罪责任,还要进一步追究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刑事责任,严格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办法,依法从严治理此类事件,给每一位公务人员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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