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娟:代表“特殊”也不能无法无天

山西晋城市人大代表在京酒驾打人,交通大队事故科的工作人员说他是山西晋城市人大代表,已经办理了拘留手续,但因“身份特殊”,目前无法拘留。肇事者亲友否认存在“特殊情况”,称确有酒驾,但撞车后双方互殴。(京华时报11月27日)

“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这句话是很多人大代表经常说的一句话,意思是人大代表就要为人民办事,要为人民服务。作为搜集民意反映民情的代表们,民众也是给予了较高的期待,然而该新闻事件中的人大代表,却酒后驾车,还在公众场合打人,更可笑的是,在“犯事”后,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为他寻得了一把尚方宝剑,在关键时刻,有了保护伞。

作为人大代表不可否认的拥有社会荣誉的光环,但是在获得这种荣誉称号的同时,他们身上也自然而然地贴上了表率、模范、素质、责任等等群众期望值极高的标签,在遇到诸如此类酒驾打人的事件后,大家也会用更加苛刻的眼光去审视他们,这一点是在情理之中的。但是作为代表自身,具备过硬的素质,也是一项必要条件。酒后驾车明显是对法律的一种蔑视,动手打人更是缺乏做人的基本素质,这种无知蛮横的行为,确实与一个代表的身份格格不入。

在本新闻事件中,值得一提的还有因人大代表身份特殊,无法对他进行立刻拘留一事。交警部门因肇事者是人大代表的身份,不是按照正常程序对其进行执法,而是声称身份特殊,无法拘留,进而区别对待。这一做法又给大家留下了无尽的遐想,是有明确规定不能对此类人执法,还是害怕事后打击报复,还是上级领导施加压力,还是有人托关系走后门搞特权,这些都不得而知,但是值得肯定的是这一做法无疑又让人大代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

根据有关规定,人大代表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积极向国家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宪法和法律,并带头贯彻执行等。如何让代表更好地履行上述义务,需要代表自觉提高自身素质、需要更加科学全面的选举机制、需要大家的共同监督。

文/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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