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事前“打点”潜规则,扼制受贿之源

河南教育厅长一处长因受贿入狱,行贿者照样做官,2012年12月18日,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河南省教育厅原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冯哲有期徒刑15年。2013年3月1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而行贿的伊川县教育局局长王瑞卿、副局长李校立等人,因“没有收到判决书”, “不清楚有本县公职人员牵涉到该案中”为由,仍担任原职,未受到任何处罚。

办事之前先行“打点”已成为潜行于社会经济生活、群众日常生活乃至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潜规则”。形成此类“潜规则”的深层次原因固然错综复杂,但无论是主动行贿还是暗合行贿,行贿人之“打点”不仅破坏了经济关系中的公平竞争、败坏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履职之政纪,更滋纵了贪腐心理的产生,污染了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乃至市民日常生活的端正之风。这样的“潜规则”一旦形成,就会有如多米诺骨牌效应般地倾泻下去,以致不可收拾。

众所周知,贿赂犯罪乃双方互为犯罪对象的“对合犯”。其中,除索贿以外,就一般贿赂犯罪而言,行贿显然是受贿的直接原因,没有行贿绝无受贿。然而实践中,无论从我国刑事立法还是司法层面看,各环节均偏重对受贿犯罪的惩处,相对轻忽了对行贿犯罪的同等惩处。有鉴于此,认真反思关于强化惩处行贿犯罪力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问题,很有意义。

从赖昌星犯走私罪和行贿罪却只被判无期这个案例来看,我国对行贿罪的判罚较轻,因为仅走私罪就已够赖昌星将牢底坐穿,而新增的行贿罪并没有改变其判罚的结果。所以有必要加强行贿罪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证据法,完善群众举报制度,建立健全群众举报保密保护机制,有效防范行政权力的介入与干扰,让群众能勇敢的举报行贿者,且不受打击报复。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扼制行贿行为的泛滥。

作者:五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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