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虽小监督不能“缺位”

19日,山西晋中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外公布多起基层干部违纪案件,通报称,247人被给予党政纪处分,其中撤职以上重处分81人,移送司法机关20人,收回违纪金额834.04万元。(新华网 11月19日)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国家对农民税费的减免,村干部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由于打击违纪的力度不断加大,村干部违纪也越来越多出现的公众的视野中,并且不乏一些违纪金额巨大、影响非常恶劣的事件。

大家常说“别拿村官不当干部”,意思是村官也是干部但是确实小的不能再小的干部,是级别最低的干部。村干部虽小,但是他们确是农村生产的直接组织者、推动者,他们在农村群众中的“能量”不容忽视,“正能量”要引导激励,“负能量”更应引起警惕。

村干部问题频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缺少监督,简单概括就是“位小权大缺少监督”,村干部对于村民来说权利太大却很难制约。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行使自治权利。但在现实中,村民的民主决策权利并没有得到落实,村民自治成为了“村委会自足”,甚至成为了“村干部自治”。这种缺少约束的权力给了个别村干部可乘之机,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黑手伸向了土地补偿款、农村集体企业财政之中,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经济收入的提高造成了恶劣影响。

针对村干部的违纪问题,首先就是要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监督制度、村民民主理财制度等,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制约。其次,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制度。严格杜绝贿选、拉票等行为的出现,确保把真正为民办实事的村民选举为村干部。同时,要不断加强对村干部及村民的教育培训。全面提高村干部队伍素质是拒腐防变的根本,不断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是切实加强监督重要手段。

(文/强广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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