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望:反腐体制创新不应绕开官员财产公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公报明确提出了“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的目标。专家认为,在下一步的深化改革中,或会对公报中未出现的官员财产申报等比较受关注的问题有所涉及。(11月13日 人民网)

  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引用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的名言:“预防犯罪比惩治犯罪更为高明,因为当一个人在腐败的时候,他首先想到的是自己会不会被发现,而不是被惩罚。”基于“预防为本”的思路,官员财产申报对于肃贪反腐的作用,正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这也是西方财产公开的逻辑起点。

官员的财产公开制度在国际上早已是惯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发起于瑞典,有240多年的历史,至今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一制度。早在1766年,瑞典议会就通过了一项《出版自由法》,其中最主要的条款就是“公开所有非涉密的公共文件”。目前在瑞典,政府或公共机构的书面公务资料、公函、财务报告等,只要不属国家机密,都必须向公众和媒体开放。而任何一个瑞典公民,也有权查阅任何官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甚至王室成员的资产和纳税情况。1995年10月,时任瑞典副首相萨林用公务信用卡购买了几十克朗的巧克力,被媒体曝光后引咎辞职。

对于官员财产该不该公开,很多一大部分争论集中在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但是像瑞典这样特别重视个人隐私权的西方国家,之所以施行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是基于现代公共政治理念,对于公权力的一种监督。公权力者隐私权利有限,特别是财产隐私问题上,不可能与普通公民享有同等权利,既是普世通行原则,也是基本的政治常识,否则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便无从谈起。恩格斯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但是在中国传统社会当中,对官员有一种“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权威和神秘,再者有一种财不外露的本能,这两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得官员和民众都不愿意让自己的财产被别人知道。但问题是中国毕竟也要和国际接轨,而且也正在接轨,对于官员的监管我们也认同世界通行的这么一套公共政治的理念和做法,在这个前提下,也必须要认识到对于官员财产等具有公共性的个人信息的公开是大势所趋,更是推动反腐的利器。

去年年底在中纪委召开的反腐座谈会,就有多位专家向王岐山谏言,通过干部财产公开、反腐败法律制度创新等举措以推动反腐败进程。自2009年开始,虽然一些地方进行的财产申报尝试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欢迎,但在现行体制下,由于领导干部集财产申报制度的设计者与申报者于一身,来自官场的阻力显而易见。但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就不应也无法绕开领导干部财产的公开。为消除财产申报公开的阻力,还需要中央自上而下的制度支持,切实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开纳入制度化、常态化发展轨道,使之在反腐战略中真正发挥作用。

(文/西北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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