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洛妍:彻底清理领导干部兼职企业,筑牢制度“防火墙”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兼职不得超过1个;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10月31日《新京报》)

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早已不是新闻,早年前那个兼职18家企业董事长的“个别领导”的新闻依然夺人眼球。作为机关干部不能到企业兼职,这是早已经明确的,中央也三令五申对此进行了纪律强调。然而,我们一些干部就是置中央规定于不顾,硬要往枪口上面撞。这并不能反映你多有能耐,恐怕只能反映你在利用组织给你的权力,为他人抑或自己谋取利益而以。

为啥会出现这种情况,究其原因,还是利益所需,官商交往勾肩搭背、各取所需。公权力依然成为权钱交易的工具,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这样看来,此次《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出台,势必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理应成为遵守党纪国法的楷模,也应为普通党员干部乃至普通民众的依法行事树立榜样。但是,从近些年来不断被媒体曝光的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事例情况看,我们不少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中的法制意识还相当淡薄,带头冲破规则、违反纪律,甚至国家禁令的事情依然时有发生。其实很多“明知故犯”的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他们其实并不是真的不知国家已有的明文禁令,而是一种十分明显的明知故犯。这时就需要更好的用制度来约束他们,以达到从严治理的效果。

笔者认为,对于“身兼多职”这样的行为,社会各界强烈抵触的原因是因为人们看到的是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敢于违规违法问题的严重性。试问,如果相关部门只是对这样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而不严厉打击,不让违反者受到重罚,是远远不够的。只有真正做到令行禁止,树立国家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发挥党纪政纪的作用,才能更好的践行群众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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