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官巨腐”:村民自治的心头之痛

日前,中央第二巡视组指出,北京市乡村干部腐败问题凸显,“小官巨腐”问题严重。为此,北京市纪委已对农村基层“小官巨腐”展开专项整治。其实,这是个全国性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开村官违纪违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额超过千万的案件有12起,涉案总金额高达22亿。12起案件中,与土地、拆迁相关的有7起,其他案件则涉及安置房、贪污集体资金、国家农资补贴等领域腐败。(8月7日《新京报》)

小小村官何以炼成巨贪?答案显而易见,那就是官小权大,且不受制约。去年,全国人大代表陈爱林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检反贪报告时气愤地说,现在村委会干部把公章随身带在裤兜里,不给钱、不给烟,就不给你盖章,群众的意见非常大。此话形象地道出了村官的“官威”,也点中了基层民主的一大命门,即村民自治已经演变成“村官自治”。

众所周知,实行普选的民主国家和地区,官员一般不敢腐,也无法腐,因为有千万双选民的眼睛盯着他们,所以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腐败情形不是很严重。那么,为何按照同一种民主方式产生的村官,却能轻易地成为贪官甚至巨贪呢?答案也很简单,即民主止步于选举,只要投票选出了干部,就没人能管他们了。这样,村民自治包含的“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际上只完成了民主选举,其他“三个民主”都落空了。

也许有人会说,不是有村民监督委员会在行使监督职责吗?有,但这一设计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在权力架构中,村民监督委员会和村委会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前者隶属于村委会,属于上下级关系,有的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往往由村委会成员兼任。下级监督上级,自己监督自己,这能叫民主监督吗?故绝大多数村民监督委员会都是形同虚设,徒有虚名罢了。

那么,怎样才能制止村官修炼成大贪呢?从北京等地启动的“小官巨腐”专项整治看,我认为还是属于治标行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并不能从根本上铲除“小官巨腐”的土壤。要使这一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出路就在加强“三个民主”建设,补齐村民自治的三块短板。

一是通过分权,推进民主决策。当前农村治理实行的是“两委制”,即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共同领导村级事务,这为分权提供了先决条件。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须明确具体区分村“两委”在村民自治权中的权力边界,以及村党支部参与村民自治权的方式和程序。然后考虑分权。分权的基本原则是党支部管方向性“大事”,村民委员会管具体事务。分权重点则应落在决策权上。在事关土地征用、集体资金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上,须由“两委”共同参与讨论。

二是通过限权,推进民主管理。“两委”讨论的方案就可付诸实施了吗?不能。它们还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为制止村“两委”争权夺利,必须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作用,限制“两委”成员手中的权力,真正让村民自己当家作主。由全体村民掌握村中重大事务最终决策权,此乃村民自治的题中之义。

三是改革监督形式,加强民主监督。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的改革经验值得借鉴,其改革办法是,成立3个人的村委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并列,两者任期相同,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受村民代表会议委托独立行使村务监督权,并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由于解决了权力结构问题,解除了与村委会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能充分行使独立的监督职责,因而取得了成功。现如今,这一监督模式已在浙江全省30032个村推广,并且作为享誉全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之举被写入了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要使村民自治做到名至实归,“四个民主”环节缺一不可;“四个民主”环节一旦环环相扣,则“小官”也就失去了成为“巨腐”的制度空间。

作者:王学进,时评作者,《绍兴教育》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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