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见义勇为既需“热血帖”也要“技术帖”

安徽省广德县返乡大学生李本超为救两名落水儿童不幸牺牲,当地政府已决定为其申报“安徽好人”荣誉称号。尽管危急关头挺身而出获得社会赞誉,但他根本不会游泳却贸然施救的行为,也引发公众讨论。(7月22日《京华时报》)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大学生李本超是这个时代里不折不扣的英雄。政府为其申报“安徽好人”荣誉称号也是合理合规,既要给这位英雄及其家人一个说法,也要弘扬社会正能量。但是,关于贸然施救尤其是超出自己能力之外并有可能造成其他损失的施救方式,许多网友却表示并不赞同。在某门户网站的调查中,超过8成的网友并不赞成“不会游泳者去救落水儿童”做法。

于是产生了这样一条悖论:救人,是正能量,可是人家救人而且英勇牺牲了,我们却在这边说三到四,这合适吗?更有网友拿出了小学课本里学习到的英模故事侃侃而谈,邱少云、黄继光、董存瑞这些英雄,选择在火中一声不吭、上前堵枪眼、手举炸药包时,也早就是知道了自己必须牺牲的命运,而这就是真正的英雄,因此,这也不需要别人发出有争议的评价!

以上言论,显然是非黑即白、非白即黑式的强迫站队理论。先要肯定的是,没有人否定大学生李本超救人的伟大,也没有人否认救人的事实,所有的讨论都只是停留在技术层面——如何救人更加科学或者损失更小,或者不造成其他想象不到的伤害。而拿出邱少云、黄继光、董存瑞这些特殊时代里的军人故事来感化普通百姓,无异于拿国家对军人的纪律和价值要求来命令百姓。

笔者认为,救人这事,不仅仅需要一腔热血,更需要的是在一腔热血下以最小的损失达到救人的目的。或者这样说,见义勇为尤其是在险境中救人,既需要“热血帖”,也需要“技术帖”。而且,这两种帖子以及帖子背后的价值观,并不冲突。相反还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不可否认,儿童落水,千钧一发,争分夺秒,但是,更不能否认,观察一下周边的情况,选择更加合理的救人方式也不是没有可能。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才可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理性的救助,才是合理的救助。一味的鼓吹高风险的见义勇为,只会让更多的人对正能量望而生畏,而在高成本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正能量,也会被人高高供起。鼓吹无技术含量、凭一腔热血就可以刀枪不入、跋山涉水的见义勇为方式,是很容易给英雄的家庭带来灾难的脑残思维。而且,此类“鸡血价值观”,也从来得不到常识的佐证。如“黄继光堵枪眼”之类的英模故事,现在也早被人扒掉了皮,即便有类似故事,机关枪的子弹也完全不是肉躯可以挡住的。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见义勇为?其实,许多西方国家在法律层面也明确了一些规定。比如,挪威、瑞典等国法律规定,成年人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有救人义务:一是意识到他人处于危难境地;二是营救他人对自己并没有危险。在德国、西班牙等国的刑法典中,虽然有“见死不救罪”这项罪名,但此罪的成立条件是,“对本人和第三者也没有危险却故意放弃救助”。如日本的志愿者要受过一定的专业训练,拥有一定的工具、具备一定技能,才去做些见义勇为的事;在香港,是不允许百姓进入救火现场的。

并不是每一个见义勇为者均具有见义勇为的行为能力。人在不能自救的基础上去贸然实施救他的问题必须得到厘清。对此,相关法律法规或许应该规定一下在救人之前考虑清楚“营救他人对自己并没有危险”这个无比现实的问题。

作者:王传涛,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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