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短房:前秦的“依法治国”何以虎头蛇尾

在“五胡十六国”中,氐族建立的前秦,在惩治贪腐,整顿吏治方面,显得最有声色,其突出特点,就是“依法治国”,即对建立完善的监察机制,依靠体制监督各级地方官员十分重视。

前秦的第一代君主苻洪即位不久便被暗算而死,继位的第二代君主苻健,便仿效魏晋制度,建立了御史台和司隶两套官员监察体系(《晋书·前秦载记》中,徐统在苻健时代遇到年纪轻轻、在御道上行走的苻坚,曾故意用“不畏司隶缚邪”的话试探他,表明苻坚即位前,前秦已有监察体系存在),前者以御史大夫、御史中丞负责,主要监察各地州、郡、县各级官员的能力、操守和治政表现,后者以司隶校尉负责,主要监察京畿各郡县各级官员的能力、操守和执政表现,并在尚书左丞的协助下,对朝中大臣实行监督、监察。上述机构都有权对不称职、不合格或有贪腐行为的官员提出弹劾。到了苻坚执政期间,不仅御史台、司隶和尚书左丞体系更臻完备,还一度仿效汉武帝,设立直属君主的绣衣使者,巡行州郡县,考察、监督官员和地方政务。

相较于两晋,前秦对这两套体系十分重视,历任监察主官都是有地位、有能力的人选。如司隶校尉一职曾长期由氐族重臣吕婆楼担任,吕婆楼年老卸任,苻坚亲自向他征求继任人选,吕推荐了有“诸葛孔明再世”美誉的王猛,王猛在司隶校尉任上整顿吏治,惩办贪腐渎职官员,成效卓著,他此后被连连提拔,去世前已做到丞相、中书监、都督中外诸军事、使持节、开府仪同三司、冀州牧、清河郡侯的要职,相当于身兼国务院总理和武装部队总司令两大要职,在中国帝王时代,一个并无篡位野心或动作的臣子,能同时兼任行政、军事最高首长,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而苻坚出于对监察职责的高度重视,一直让日理万机、分身乏术的王猛同时兼任级别比丞相低的司隶校尉(丞相第一品,司隶校尉第二品),甚至王猛本人以“任重”为由提出让贤,苻坚也不批准。

御史中丞一职同样由有胆有识、不畏权贵的重臣担任。前秦甘露元年(公元359年),苻坚任命原任骁骑将军、曾在战争中击败并杀死被誉为“孙策之畴”的羌族大首领姚襄的名将邓羌任御史中丞,他“耿直不挠”,和当时任司隶校尉、京兆尹(首都直辖市长)的王猛齐心配合,先拿羌族豪强权贵开刀,几十天内依法惩处了大批违法权贵,仅判处死刑者就多达二十多人,令其他官员、贵族战战兢兢,再也不敢胡作非为,“于是百僚震肃,豪右屏气,路不拾遗,风化大行”,令苻坚不由感叹“吾今始知天下之有法也”;邓羌升任镇军将军、特进,并转任并州牧(约相当于山西省长)后,继任的李柔同样敢于拿权贵开刀,甚至直接弹劾苻坚庶长子、守尚书令、征南大将军、都督征讨诸军事、长乐公苻丕,指责他贻误军机,长期无法攻克东晋重镇襄阳。后来苻丕在苻坚赐剑刺激(让他再失败就拿所赐之剑自裁,不必回京朝见)下,最终攻克襄阳,俘获东晋守臣朱序,取得秦晋交战史上,前秦方面最重要的一场胜利。

当然,“依法治国”仅靠体系、官员编制的设置,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君主尊重、倚靠监察体系和官员,监察主官和各级监察人员恪尽职守,奉公执法,这样的体系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在这方面,前秦也有不少值得称许的地方。

首先,苻坚对王猛、邓羌、李柔等监察主官充分信任、放权,对他们大胆纠劾重臣权贵,甚至皇亲国戚持支持、鼓励态度,遭到监察体系弹劾的重要任务,不仅有世代与皇室联姻的氐族贵族樊并,还有被苻坚视作左右手、绝对信任的亲弟弟、阳平公苻融,和前面提到的苻坚,这和同时代东晋和其他列国司法、监察“对下不对上”,于士族、贵戚毫无震慑力,形成鲜明对比。

其次,监察官员地位较高,中央对监察机构、主官的职责、功能,也有较清醒认识。

如前秦建元六年(公元370年),被任命为直指使者的申绍、韦儒等,级别都是散骑侍郎(第五品),官品相当于州刺史(领兵为第四品,不领兵第五品),高于郡太守(自五品至七品,通常为第六品),且侍郎是所谓“清要官”,实际地位更高,这虽是模仿汉武帝的旧制(汉武帝的绣衣直指使者一般为曾任九卿的官员),但毕竟扭转了魏晋以来监察官员或地位低下、或名不副实(如由御史大夫演变而来的大司空,虽然被列入级别、地位最高的“八公”,却连名义上的监察职责都消失,实际上更蜕变为酬谢重臣元老的虚衔)的窘境,《资治通鉴》中记载,申绍等人在关东六州“旌显节行”、对妨碍民生的弊政有权“皆变除之”,极大提高了监察整肃的效率。

不仅如此,前秦还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门第、民族的窠臼。当时不论汉族、少数民族政权,用人看门第,分“清浊”(将世家大族称为“清门”,寒门出身的官员称为“浊流”),重要岗位不敢委任异族,惟恐“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是极普遍的现象,甚至被称为一代伟大政治家、时代也较前秦更晚的北魏孝文帝元宏,在这个问题上也不能免俗,以至于令司马光感到困惑和惋惜。

与之相比,前秦在这些方面显得豁达得多,记载中能找到、担任各级监察主官、官员的,既有氐族世家,也有汉族、鲜卑族,监察主管中地位最高的御史中丞,更长期为汉族人王猛所垄断,当然,这和苻坚力求民族融合的用人大方针一脉相承(王猛所担任的“都督中外诸军事”,同时代其余国家清一色由皇族近亲担任),但监察体制的特殊性,尤其需要各级主官、官员和被纠察对象保持一定距离,避免“自己给自己把脉”所造成的诸多弊端。

但前秦的“依法治国”仅昙花一现,前秦建元十九年(公元383年),苻坚不顾重臣劝阻,执意南下攻打东晋,结果在淝水之战中一败涂地,损兵折将,逃回关中,不久后前秦境内便乱作一团,横征暴敛甚至屠杀平民的现象屡见不鲜,什么吏治、清廉,则连提都无需提了。

许多人都将前秦清明政治的虎头蛇尾,归咎于军事上的失利,和由此引发的连锁反应。但实际上,早在淝水战前,前秦的监察体系、制度,便早已千疮百孔,漏洞百出了。

前秦御史台、司隶等监察体系之所以能突破豪强贵戚、世家大族的阻挠,发挥一定的弹劾、纠察作用,并非体制所决定,而是苻坚、王猛等实权人物对之关注、重视的结果。上述监察体系、职官,在前秦并非始于苻坚,苻坚死后也照样设置,但惟有苻坚在位期间能够发挥应有作用,此外便几乎形同虚设。不仅如此,即便苻坚在位时,也是更信任特定任职监察主官的人,而非信任体系、职官本身,比如司隶校尉这个被苻坚称为“董牧皇畿,吏责甚重”的、最重要的监察主官,除半师半友的吕婆楼、王猛外,其余人选均未能发挥职能规定的作用,甚至连名号都不见著于史册。

比这更要命的是,前秦“依法治国”的几个代表人物,大多不能贯彻始终地严于律己,不是根据自己私利任意法外开恩,就是倚仗监察特权满足私欲。

在这方面,苻坚本人就带了个坏头。

他为了表现自己的宽容,对一些罪大恶极、理应从重处理的问题官员从轻发落,如屡次发动叛乱的苻洛(苻坚堂兄)、周虓(投降苻坚却又在前秦以“东晋忠臣”自炫的原东晋梓潼太守)、王皮(王猛长子)等,都被他一次次从宽发落、法外开恩,司马光批评这种行为败坏法纪,等于告诉作奸犯科者“只要地位足够高且为君主所能容忍,就算犯法也不会有事”;平定前燕后,关东百姓和前燕旧臣都对以昏庸贪腐著称的前燕太傅慕容评恨之入骨,要求苻坚依法惩办,苻坚却仅仅将慕容评送到边远地区当太守了事,司马光认为,这是“爱一人而不爱一国之人”的大错,这种见解是不无道理的。

苻坚的某些肃贪、严明法制举措,带有很强的功利性。

如直指使者,他仅在吞并前燕后一度设置,其巡行范围,也局限于原属前燕的关东六州,很显然,这是巩固新占领土、收买当地人心的权宜之计;又如以严厉态度对待儿子苻丕,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激将法的意味,从他对待苻融、苻洛等人的态度可知,即便苻丕再打败仗,他也不会真的让儿子自裁。

王猛在这方面的表现,甚至比苻坚有过之而无不及。

他受重托于苻坚,担任司隶校尉、京兆尹整肃朝臣、京畿吏治,的确收效甚佳,但其中不免挟私报复,如前文提到的樊并虽“多有不法”,被整肃的直接原因,却是两人相遇时言语不合,且先寻衅的是王猛本人;前燕名将慕容垂被皇帝猜忌,逃亡前秦避祸,当时并没有什么不法行为,他却抱着“慕容垂父子是危险人物”的先入之见,不惜采取阴谋构陷的手法,诬陷、逼迫慕容垂长子慕容令又逃回前燕,然后自己再以此作为慕容垂谋反“铁证”进行弹劾;他在执法过程中,有时也不免“看人下菜碟”,如整肃违反法定制度的贵族时,苻融同样被监察官员弹劾,但因为他是苻坚最信任的弟弟,王猛就趁着被苻融属官特意搬来求情的前燕旧臣高泰游说的台阶,和苻坚心照不宣地放过了苻融,使后者未受任何处分。

王猛在破坏监察制度方面最恶劣的表现,是邓羌事件。

前面说过,邓羌本人就是监察主官之一,建元六年(公元370年),王猛、邓羌分别担任主帅、副将,出兵攻打前燕,在决定前秦、前燕生死命运的关键之战——潞川会战中,邓羌在战情危及时公然以“保举自己担任司隶校尉”,作为自己出战的条件,而王猛在久战不利下竟公然允诺。很显然,这两位前秦当时职任最重的监察主官,本身就将监察体系形同儿戏,将监察官职位当作可以交易买卖、私相授受的商品,在这一点上,他们甚至不如苻坚本人认识得深刻,后者在王猛时候履行诺言,保举邓羌时明确拒绝,称负责监察百官的司隶校尉“非所以优礼名将”。

前秦在十六国的一片混乱中,依靠“依法治国”,奇迹般暂时营造了一片“净土”,却因为监察体系设计者、执行者自身的缺陷,令这一体系先天不足,也令前秦营造的清明政治虎头蛇尾,昙花一现。

作者:陶短房,知名专栏作家、评论人。陶曾长期在非洲定居,对非洲政治、经济、文化情况比较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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