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作弊案,罪与非罪交给法律

目前,河南被移送司法机关的几名教育系统人员将以涉嫌何罪起诉,有待观察,很可能是因为这起替考案规模大,够得上“聚众”的法定情节。

6月17日,媒体报道了河南省杞县、通许县高考替考舞弊案件。河南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迅速查处。目前,案件已基本查清,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对教育系统内相关涉案人员,充当牵线人的5名工作人员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予主动交代配合的8名教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对没有尽到职责,造成完成替考的45名监考老师,给予记过处分。对被替考考生5名担任领导职务的家长给予撤销职务处分,5名一般公职人员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这起高考替考案,是十分严重的集体作弊行为,严肃查处,才能给公众以交代。河南省对此案的处理,是比较迅速的,从媒体曝光,到查清案情,只有20多天时间,但要说严肃,却谈不上,仅仅对充当牵线人的5名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对于其他涉事的教师却只是降级和记过处分,这和其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后果来说,是罪罚不当的。

有舆论认为,对于参与替考案的牵线人依法追究刑责,已表明教育部门严厉打击替考作弊的态度,而其实这是过去对此类案件处罚太轻所导致的误判,组织和参与高考替考案,所有人员都涉嫌违法犯罪,应该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依法追究每一位涉案人员的违法犯罪责任。

目前对于替考作弊案的处理,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往往就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但这样的调查很难严肃、彻底,因为被调查者与教育行政部门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有的就是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在调查处理时,有可能大事化小,轻描淡写的处理。比如,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在作弊案中收取了他人的钱财,然后对作弊睁只眼闭只眼,甚至创造条件,应该以受贿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责,而目前的调查并没有公布国家公职人员收取好处的情节,仅仅只是行政问责。再比如,如果监考(巡考)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谋求利益,这涉嫌商业贿赂罪,也应该根据涉案金额和情节,依法追究刑责,但在此案中,参与的监考老师也仅仅是记过处分,难道他们没有收取任何好处,就主动配合替考者完成替考?

二是对于组织替考、参与替考,还存在罪与非罪的争议,依照目前的刑法,对组织替考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或参与作弊的学生和家长,追究法律责任的话,比较适合的罪责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此前就有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以此追究组织作弊者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责,但这也存在争议,认为替考规模不大、通常秘密进行,算不得聚众,因此,虽然对高考秩序、高考公平的破坏很大,却难以追究刑责。目前,河南被移送司法机关的几名教育系统人员将以涉嫌何罪起诉,有待观察,很可能是因为这起替考案规模大,够得上“聚众”的法定情节。

要进一步严肃处理高考作弊案,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另一方面则有必要修订《刑法》的相关条款,针对高考作弊案,明确组织、参与作弊者的罪责——虽然依照目前的《刑法》,只要严肃追究责任,也可以追究相关作弊者的罪责(包括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等),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条文,只有参照某些条款,因此适用起来总存在一定争议,也影响问责的严肃实施。

最近,教育部网站正式公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正式将考生由他人替考入学或取得优惠资格的行为明确纳入违规行为。其中,考生如涉犯罪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想从法规角度加强对作弊的治理,但教育部门颁布的只是行政规章,要进一步明确对作弊的问责,需要尽快制订《考试法》。

作者:熊丙奇,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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