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芳:商业伦理与公共利益

 回顾改革以来的历史,实际上不难发现,捍卫企业自由就是推进社会公益的一条有效途径。

商业伦理与公共利益

文/李华芳

最近有两件加不起来的事:一是比尔·盖茨《人民日报》刊文劝中国富人捐款,二是四川“5-12”地震救灾物资霉变。如果富人捐款的最终结果是赈灾资金和物资的滥用和浪费,那么劝捐又有何意义呢?实际上,再深入一点问,就涉及到这些企业家到底是一心去做商业,还是要搞点慈善的问题。当然,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富人开始进入慈善领域,例如王石,例如马云等等。他们遇到的这个问题当然也不是什么新鲜事,都是老问题了。(见《慈善要避免理念误区》)

商业在资本主义初期并没有公益的考虑,相反在那个时候支持商业本身就是一种公益的考虑,长期浸淫在新教伦理下的公民为响应上帝的号召而在分工的道路上竭尽所能,开创出富有创造精神的丰富多彩的资本主义世界,这一奇迹本身就符合公共利益。正如齐美尔关于玫瑰的假设一样,在商业还处于小范围的时候,其对公共利益并不构成竞争与挑战。

但随着经济发展的进程,从上个世纪初就已经开始了商业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在商业活动从生产到消费的一连串环节中,固然有增加生产者与消费者福利的一面,但也构成了庞大的社会成本。上个世纪60年代,两位后来获得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对这种现实的警觉迫使他们讨论这一“商业伦理与公共利益”的议题。

科斯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最早讨论了生产带来的负外部性该由企业承担其成本还是由对这种负外部性不耐的人承担。对于让企业承担,解决之道是庇古税;对于让不耐的人承担却是前人所未想而科斯独创的,因为假使允许企业无条件释放这种外部性,例如造成的环境污染会使公众受损;但如果仅仅顾及公众的要求,企业的利益就会遭受损失。在理想的情况下,交易费用为零,谈判无成本,企业与公众能达成最优契约而将负外部性带来的损失减小。但由于谈判并不免费反而成本高昂,所以事先的产权界定非常重要。因为这直接涉及到谁来承担社会成本的问题。

目前中国企业面临的问题除了安全生产上的责任外,几乎无一例外的面临环境方面的责任。尽管商业活动与生产性活动不完全重合,但在商业的整个流程中生产活动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而生产对环境造成的负外部性如果没法内生化,那么就会损害公共利益,在这个意义上,通常有两种解决方式,前者仍旧是政府通过征税补偿对环境的破坏。后一种方式是企业向政府通过竞拍的方式购买排污权,并且排污权可以交易,通过市场方式来有效处理污染问题以达成所为的最优排放。

但商业活动中的其他环节也造成社会环境上的成本,例如广告对农村风景的侵蚀,大片墙壁被刷成蓝色或者红色带来的不和谐。若这还算事小,那么消费所依赖的资源的耗竭将会最终对人类的生存形成压力。目前各地调高成品油价格算是对此的一种警惕,但本质上这种价格管制不能抑制日益增长的需求,GDP导向的政府干预经济的过程,必然造成汽车等高能耗产业得到继续支持,而开发可再生能源对高能耗产业形成挑战的过程注定无法获得政府的认可将会变得步履维艰。那么如果企业的活动或多或少产生了环境上的负作用,这通常有理由要求企业承担其责任,而在另外一类事务上,企业是否也需要承担责任呢,例如公益事业,包括扶贫、教育等。

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耶克的观点,哈耶克1961年在纽约召开的第66届美国产业大会上发表了《自由企业制度的道德因素》的演讲,对现在十分流行的“企业公民”概念提出了最早的反驳。企业要为公共利益考虑的说法,在哈耶克看来是似是而非的。尽管也有一种观念似乎支持“企业公民”,但其本身还是为企业的利益考虑,例如企业可以通过公益活动来获得良好的声誉,相当于以较低成本做广告;另外一种观念是说企业通过公益活动可以获得部分税收上的优惠,但目前中国的慈善和捐赠的政策与法律都不足以使企业可以弥补税收上的损失。尽管如此,从这些动机上去揣测企业将会采取的行动是否一定合适,仍旧是存在疑问的。

哈耶克反对企业搞公益的理由很简单,因为企业首先是为长远利益最大化服务的,而上述两点从利益角度出发的考虑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因为企业在经营上是擅长的,在处理公益事业上不一定有专业的NGO组织来的有效,因此企业搞公益很可能效率不是最高的;更为重要的原因是,企业搞公益会分散企业的注意力,假定企业在技术水平一定经营管理没有大变动之前,企业的经营能力也有一定限度,因此考虑公益事业多将会对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为企业需要在公益考虑和经营考虑的竞争用途上做出平衡,如此的话,企业将会背离经营的目标而无法使长期利益最大化,那么企业就失败了。

很显然,与政府要求企业承担更多的意图完全不同,哈耶克始终还是在捍卫企业的自由,因为在哈耶克看来,扶贫、资助教育等活动与其说是企业公民的责任还不如说是政府的责任,当然哈耶克没有指出这可以是第三部门大有用武之地的领域。因此,尽管难以肯定政府是不是由于在扶贫、教育方面力有不逮而大肆宣传企业社会责任,但作为企业本身而言,更应该关注相关者的长期利益。除此目标之外,企业无权为看似道德的目的使用自己的资源,不仅因为效率较低而且由于企业不为股东、劳工、管理者服务而使企业误入歧途,假使社会公众或者政府可以用道德口号迫使企业就范,那么企业最终会失去它的自由,这才是最根本的危险。正如弗里德曼所言:“如果有什么事情肯定会毁灭我们的自由制度、动摇它的基础的话,这件事情就是管理者接受除挣钱之外的社会责任。这本质上是一种颠覆性的教条。”

我们结合科斯和哈耶克的观点,就不难得出商业与公共利益之间到底关系如何的结论了。除了在企业切实需要承担外部性后果的领域,企业的最终目的就是赚钱,为股东、管理者以及劳工赚钱,这点无须讳言。如果企业承担其他的社会责任,就在目的上出了方向性错误,由此会导致资源的误用。即便是貌似高尚的目的也容易使企业真正的自由受到损害。在理想的情况下,公共利益方面的问题应该有政府和广泛的第三部门以及个人来关心,除了政府责任外更重要的是社会自发的关注公益的行动,包括个人与第三部门。

不过,商业活动却可以为公益活动提供经验。目前的公益活动主要由政府主导,这与西方的情况不太一样,美国从资助思想库到社区义工等,个人以及NGO组织的参与是主要力量,尽管政府也有相应的机构,但真正行动的效率无法与个人与NGO相比,理由是后两者在信息以及资源使用上都更有效率,因为政府在对信息的反应上通常有时滞而无法作出迅速准确的反应。而中国的绝大部分社会公益活动由政府来安排或者是政府所有的组织来安排,由于活动在信息公开上不甚理想,前两年还爆出青基会“希望工程”的丑闻,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目前的行政组织来进行社会公益不仅存在资金误用而且效率低下。

而商业活动以其精准和高效著称,这可以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某种借鉴。政府在资金的使用上,可以采用招标,让社会组织参与竞标即可甄别最有效的方案。而且由此政府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和行政费用,也有助于政府提高效率。而社会组织采用商业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并且考虑效率标准来考核公益项目的实施,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成效。

总之,商业伦理下的企业除非是活动直接涉及的外部性需要承担责任,而在其他情况下企业都应该长期利益最大化为导向,而不是考虑社会公益。但社会公益的确可以考虑应用商业上的管理和经营手法。理清商业伦理与社会公益的关系,不仅有助于捍卫自由企业制度,同样也有利于推进社会公益,回顾改革以来的历史,实际上不难发现,捍卫企业自由就是推进社会公益的一条有效途径。

作者:李华芳  是个作者,也是个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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