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不应只是管制法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这被一些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新法规定对违法排污企业无限期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上不封顶,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但是,这些都不足以彻底解决当前企业污染的违法成本过低问题,仍不足以让企业自觉守法,因为相比于企业从违法中可能得到的利益相比,罚款仍然不足以扭转其违法动机,而且新法能不能得到严格执行也存在疑问。

    在经过一场拉锯战之后,新法将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最终确定为“在设区市以上的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这相对于二审稿中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是一个进步,但是,距离发达国家在大气污染等方面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诉讼的做法仍有差距。其实相比于公益诉讼制度,更重要的是建立起集体诉讼制度,让那些在严重污染事件中受害的群体能集中力量寻求损害赔偿,这样才能建立起对污染企业的制约机制。

    我国的环保当前主要依靠行政机构和企业双方博弈,这种格局存在很多问题,如果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假设把行政机构也作为追求自身利益的主体,那么行政机构并无太大动力去力压企业达到环保标准,所以双方最有可能的博弈结果是形成某种共谋,让双方的利益都最大化。尤其是对于地方政府来说,GDP至上的政绩观使其作为投资促动者的角色,往往大大压倒了其环境管制主体的角色。这也彰显了中国环保的窘境:既存在“市场失灵”,企业将生产成本外部化的做法不受干预,但在解决时同时出现“政府失灵”,反而导致问题雪上加霜。所以在这个格局中必须引入公民和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尤其是环境破坏的直接受害者,只有他们才有最热烈的愿望来确保环保法的严格执行,也只有赋予了他们监督政府的权利,才能形成一种三方面博弈平衡的格局。

    总体来说,这部修改之后的环保法虽然有技术上的进步,但依然主要是一部管制法,其维度是单向的,主要是给企业设定义务,由政府监督企业履行义务。但现在应该考虑的是在多大程度上赋予公民环境权,从而给环保法再增加一个维度:公民要求政府履行环保义务的权利以及相应的政府责任。在西方国家先污染再治理的历史过程中,就是通过赋予了民众环境权,让主张清洁的水、空气、土壤成为一项受保护的诉求,才形成了产权安排从而缓解了“公地悲剧”。当然,我国环保问题存在复杂性,既需要考虑成本和我国当前发展阶段上的特殊情况,也要考虑污染源头上的多样性,但政府不能一方面呼吁保护环境要“人人参与”,但又不赋予参与的途径和手段。环保法不应只是单向的管制法,而应同时成为众多主体围绕环境问题博弈的依据,成为民众实现环境权的依据,只有尽快建立这种多主体的治理结构,才能应对日益严峻的环保危机。

来源:21世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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