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何以变成“狗皮膏药”

红头文件既不能超越法律之上,也不能逾越政府权力的边界。

近日,有人在红网上发帖称,湖南省双峰县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请求”将涉嫌收购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当地企业主李定胜取保候审,理由是如果不放人,会影响企业发展。这一事情得到《中国青年报》核实报道。

双峰县党政机关发出红头文件的时间在2012年11月。据悉,李定胜本人于2013年被取保候审。何以事情已过去一年多,还被人拿来网上曝光?爆料人称,李定胜至今“逍遥法外。据报道,李定胜案仍在走司法程序,至今尚未开庭。这起“网曝”事件,看来尚有不为人所知的幕后背景。

就事论事,以李定胜的涉案情节,未必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一方面,他是违法收购象牙,虽涉案金额较大,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另一方面,他是当地三家企业的董事长,被抓后确实可能对企业运转和地方发展产生负面影响。问题在于,李定胜能否取保候审,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更多取决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而属于执法机关的权力,本不该受行政力量干预。当地发红头文件,本质上讲就是以行政权力干预执法权乃至于司法权。

出现这种以红头文件干预办案过程的现象,除了表明国内在律师辩护与人权保障制度等方面依然存在薄弱环节,也说明类似“权大于法”的行政思维仍然颇有市场。

实际上,如果律师提前介入,光明正大地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而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处理,原本不必劳烦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形式“登场”。遗憾的是,所谓自由裁量权,在现实中往往变成执法部门领导说了算,而为了“搞定”领导,光靠律师念法律条文,显然不那么管用。这其实是“人治大于法治”的一种负面显现。

拿红头文件干预办案,其弊端也在于此。所谓红头文件,是区别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之外的政府文件。换言之,这是行政部门行使权力的一种形式。但在具体行政运作过程中,红头文件俨然成为一块“狗皮膏药”,哪里需要就往哪里贴。例如,有的地方发红头文件派捐,有的地方发红头文件卖烟,还有地方甚至以红头文件形式,要求航空公司给县领导免费升头等舱,等等。真可谓“红头文件是个宝,领导办事少不了”。

政府发红头文件,本身不是问题。但既然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权力行使当止步于法律规定的范畴。红头文件既不能超越法律之上,也不能逾越政府权力的边界。像双峰县发出的这一纸红头文件,就是超越了法律所赋予权力的界限。这些道理原本不必多说。遗憾的是,类似“黑头(法律)管不住红头(文件),红头管不住无头(领导指示)”的情形,至今仍是一个较为普遍现象。由此可见,有些地方政府的行政思维,远远落后于现代社会的要求。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什么叫法治思维,就是政府要依法办事,也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在现代政府理念中,这是非常紧要的一个原则。法律未授权的事情,领导干部不得随意擅权;法律禁止的事情,政府更不得自我赋权。在过去,一些领导干部往往认为没有自己管不了的事情,什么事情都要插手,胡子眉毛一把抓,这是人治思维而非法治思维。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思维,自然就难以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红头文件变成“狗皮膏药”,与其未受必要法律约束有关。至今,政府所发的红头文件,哪怕是违法,也难以得到及时纠正或撤销。其中一个原因在于,现行《行政诉讼法》只规定可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将红头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诉讼之外。这就造成了,像双峰县发红头文件这种行为,哪怕存在违法违规之处,也很难被追究责任。

 去年底,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明确规定,一旦认为红头文件不合法的,可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法院发现红头文件不合法,可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相关法案若能通过施行,或可遏制当前千奇百怪的红头文件乱象。

作者:魏英杰  专栏作家、时事评论员

来源: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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