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溪:腐败官员与其“高明”莫如“反思”

3月28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写到,王茂文除了涉嫌串通投标罪,还犯有受贿罪。他的受贿事实主要集中在2002年-2009年,他担任湖南高速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湖南省常吉高速公路总监、湖南尚上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时。(《新浪网》,3月28日)

对于个人的价值取向,不是由环境和他人说了算的,而是完全掌控在自己的手中。面对诱惑,自己可以选择抵制,也可以选择被“潜规则”。这样看来高官也存在巨大的贪腐风险。近年,关于贪官的贪污受贿案件层出不穷,不断有高官落马,一大批副部级以上高官的落马折射出将收受他人贿赂说为被迫“受贿”,这已经不是新鲜事了,但是这样的说法却总让人觉得啼笑皆非。作为领导干部,本应严守八项规定,严格以身作则,专心为民服务。

严厉打击行贿国家官员的行动,一定不能看作是遏制官员腐败的主要手段和途径。反腐不能模糊焦点,受贿官员才是惩治重点。使他们缺乏“安全感”,并逐步消除其“不可能案发”或者“可以逃脱”的侥幸心理,才能从源头上遏制住官员贪腐的动力,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反腐倡廉的力度不断加强,贪官贪污受贿的手段也会越来越“高明”,也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反腐的成功经验。干部也好,不是天生就坏。时刻掌握他们的心理行为变化,发现苗头就打针,允许他们感冒一下,但不能任由其演变成无可救药的绝症;对不良行为,教育已经不奏效,那就要下狠茬,严肃处置不留情面,更不能留人话柄;社会环境也要加大建设,对行贿的也要严肃处理。只有人人喊打,个个干净,社会才会风清气正,发展环境才会更健康。

(文/胥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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