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世恒:规范减刑假释 防止花钱量化减刑

近年来,广东发生过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被判刑10年,却花10万元买通了医生和看守所所长,违规获得保外就医机会案;河源市原公安局局长曾天来通过弄虚作假,获得暂予监外执行案;原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通过弄虚作假,判刑10年获得2次减刑只服刑6年就出狱案。

还有春节前,销声匿迹数年的原广东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张海再次成为新闻热点。2007年一审被判15年有期徒刑的张海,通过贿赂监狱管理人员、伪造立功材料等手段,先后获得一次改判、两次减刑,缩短刑期9年1个月28天,2011年1月出狱,随即逃往海外。

司法腐败案件,引起社会对保外就医、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质疑。“暗箱操作”、“花钱买减刑”、“官民狱中差别待遇”等观念在社会广泛流传。 针对此前发生的减刑、假释案件中存在的司法腐败现象,以及民众对以往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存在弊端的担忧。中央政法委日前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提出从严把握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责任追究等明确要求。

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助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有着重要的意义。指导意见在全面规范的同时,突出强调了对职务犯罪、金融类犯罪以及涉黑犯罪等三类犯罪的规范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按照意见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2年后方可开始减刑,且一次减刑不得超过1年,两次减刑应间隔1年至1年6个月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3年后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得超过1年,两次减刑应当间隔2年以上。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为罪犯出具虚假病情诊断证明等材料的医院、医生等非执法司法单位和个人要追责到底。

全国应建立在押犯人信息追踪网络体系,并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检查制度,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保外就医就医等记录在案,并成立独立的调查机构随时进行调查,对相关材料进行追踪审核从源头上杜绝上述案件的再次发生。

作者:顾世恒

您可能还喜欢…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您可以使用这些HTML标签和属性: <a href="" title=""> <abbr title=""> <acronym title=""> <b> <blockquote cite=""> <cite> <code> <del datetime=""> <em> <i> <q cite=""> <strike> <st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