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皓:勿戴“有色眼镜”看待假释问题

香港《南华早报》2月17日文章,原题:内地反腐须改革通常被滥用的假释制度。文章称中国内地传出诸多贪腐官员被停职、接受调查或被判刑的消息。但是,由于法律漏洞和腐败的监狱制度,很多贪官能在短期服刑后出狱。(文章来源:凤凰资讯)

假释作为一种非监禁化措施和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它具有调动罪犯积极改造的内在力量的激扬功能,对罪犯施行正反馈的鼓舞功能和对于刑罚执行的调控功能,并为罪犯由完全剥夺自由的监禁生活逐渐适应完全恢复自由的正常社会生活架设过渡的桥梁。

假释并不违背我国法律,刑法第81条明文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从我国鉴于目前的情况来看,假释适用率畸低,与法律预期之间存在着较大距离。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监狱每年假释比例平均为1%–2%,不仅大大低于其他国家,而且也低于国内司法部门规定的3%的指标。

笔者认为对于部分贪官在服刑期间内被假释一事应“积极正确”的看待,犯贪污、腐败等罪行的罪犯如果在服刑期内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同其他犯罪分子一样,应同等的享有假释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贪官假释与政府反腐并没有多大关系。而我们所要关注的是被假释的罪犯在服刑期内表现是否良好,是否符合假释条件,而不是过分的讲究被假释的罪犯所犯的是什么罪行。

 

作者: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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