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书记酒驾酿悲剧,谁之错?

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吴强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问题。2013年12月17日晚,吴强酒后驾驶他人车辆,途中撞伤1人并逃逸,导致被撞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南昌市纪委经研究并报南昌市委批准,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4年02月10日 新华网 )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以实际行动促进党风政风转变,带动社会风气好转,赢得了党和人民的信赖。但也有极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无视规定,知纪违纪,影响恶劣。

早在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 作为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吴强应该带头守纪,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起好表率作用,然而明知故犯,应该受到重处,市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维护了党中央“八项规定”的尊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撞伤他人应立即停车对受害人进行施救,以争取到最佳时间挽救受害者的生命,将受害者的危险降低到最低程度,然而,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吴强明知闯下祸端,还肇事后逃逸,导致被撞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性,说明了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的公民,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要坚守责任担当,常怀戒惧之心,切实改进作风,从自身做起、从具体事情做起,维护好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作者:伍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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