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知法执法犯法”必严处

近日,网友何女士实名举报称,退休法官隋某在2010年担任山东省枣庄中院院长时,索贿受贿20万元。该院另一法官孙某索贿10万元,受贿2万元。记者与何女士联系后获悉,山东省枣庄中院已下达拍卖通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东路长岛澜桥居住的别墅将于1月27日拍卖,参考价为1575万元。(1月23日 人民网)

执法者知法犯法,作为中院法院院长,在法庭上就是法律的代名词,代表法律对犯法者予以严惩,给含冤者洗雪沉冤的机会。可你看我们这位院长利用犯案者家属救人心切之情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置法律的威严以不顾。如果法律的执行只针对普通老百姓,而对于哪些有钱有势以及权力的执掌者而言就形同虚设。试问法律还有存在的价值吗?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法律一经颁布,在实施中就必须把法律规定平等地适用每一个公民。因此《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然而要真正做到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恐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是一项极其艰巨、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既然法律是公正的,不公正的是我们的某些执法者,那么我们就要加大对职务罪犯的惩罚力度,对公职人员的腐败犯罪在主刑上从严从重惩处,同时加大对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和幅度,以大大提高犯罪成本,使它们在经济上不但得不到好处反而加倍吐出,从而起到巨大的威慑作用。坚持“惩治于既然,防范于未然”。经过人们始终如一的不懈努力,一个污浊荡涤、澄澈清纯的世界定会早日到来。

作者:王干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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