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樯:强化责任追究要落实四个明确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就在于追究。没有追究,责任制就成了一句空话。”中央纪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指出,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保证责任追究到位,体现了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的权责对等思想,“如果有权无责或权大责小,都会出现滥用权力的倾向。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树立干部的责任意识。责任追究制度能使干部清醒地意识到权力意味着责任,而不是把权力当成资产、当成可以随意支配的东西。”从近年来责任追究实践看,责任追究工作虽然迈出了重要一步,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事物错综复杂,党政机关职能交叉繁杂,违纪者的“逃责”心理,执纪主体的客观方面受制约等诸因素的影响,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为解决当前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应落实“四个明确”。

一是明确责任追究主体,解决追究谁的责任问题。年初要结合本地实际,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解到各领导、有关部门(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做到任务细化到人,职责明确到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次分明,便于落实。

二是明确责任追究内容,解决追究什么责任的问题。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逐项细化,明确目标和要求,解决好“谁来抓、抓什么、达到什么目标、如何实施责任追究、板子该怎么打、打什么人”的问题,真正做到“履行责任有规范,检查考核有标准,责任追究有依据”。

三是明确责任追究标准,解决如何追究的问题。要从源头上抓好责任制落实,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以制度约束人、管理人、考核人。并针对不同情况,明确责任追究标准,做到规定在前、惩处在后,防止在处理过程中失之于偏、失之于软的现象,避免或减少随意性。真正体现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可操作性和惩戒性。

四是明确责任追究形式,解决追究效果问题。责任追究不能流于形式,为追究而追究,否则就会失去其严肃性,诱发不正之风。责任追究要达到警示他人、促进工作的目的。

作者:郑志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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