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一:假释后外逃,司法“篱笆”有漏洞

广东省检察院证实,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已经逃往境外。2008年,广东高院二审认定张海在狱中检举他人立功,改判一审有期徒刑15年为10年。2011年张海获假释出狱。今年1月10日,广东省高院在其官方微博上称,张海立功减刑造假属实,案件已立案审查。(1月20日 凤凰网)

    近日来,健力宝原董事张海立功减刑造假的事件在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目前广东省高院已证实减刑造假属实且张海已潜逃海外,事件的持续发酵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使众人对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行为的可操作性、随意性提出质疑。

本来,刑罚的实质内容是以刑罚的彻底执行来实现的。刑罚能否得到执行,以及刑罚执行的效果如何,直接决定了刑罚的功效。若随意减刑、假释则达不到立法审判的初衷,无法维护群众的利益,震慑犯罪分子。

但减刑、假释又是罪犯的合法诉求,刑罚的本意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如若通过积极的引导能使人痛改前非,当然是人们更乐于看到的。所以,不能因噎废食取消一切减刑、假释行为。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以来,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这就为暗箱操作提供了便利,出现了利益寻租空间。高等法院针对此种现象提出了对司法事件中易容出现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广泛听取刑法执行机关、检察院、罪犯本人等多方意见,谨慎处理避免在审理工作出现腐败行为,以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增强司法公正性。这也体现出政府在司法改革中积极努力的一面。

虽张海立功减刑造假已是既成事实,但亡羊补牢不算晚。笔者认为,除了要积极查找张海下落,争取早日引渡回国,让其接受应有的惩罚,还要加大力度彻查此案件中涉世公务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

作者: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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