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贪科长被判刑:不该是“小官大贪”的结尾

作者:申政

一个三线城市的城建局科长,利用职务便利成立“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向前来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企业索取钱财,在短短6年时间内非法敛财5000余万元。17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科长侯福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北京晨报 1月18日)

 

近日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原陕西省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科长侯福才非法敛财5000余万元被判处死缓一案。由此联想到原深圳市沙井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刘少雄贪污受贿2000余万元被判无期徒刑一案。从表面看来,腐败官员被绳之以法,既震慑了一部分藏在暗处的问题官员,又给了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卷;既显示了中央“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决心和毫不手软打击力度,又提高了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公信力。总之,从各层面来说都是圆满的结局。

 

而笔者认为,宣判不应该是“小官大贪”的结尾,而应该成为打破这个怪圈的开始。

不难发现,诸多“小官大贪”案件都有相似之处。第一,“小官”坐在地方第一把交椅上,扮演着一把手的角色。他们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审批和执法等具体工作,手握地方行政绝对权力;第二,他们通常会在一个岗位或者地区长期任职,就算是交流任职也只是在小范围内,原有权力没有实质性改变;第三,“小官”背后通常会有“大官”庇护。“大官”们提供了形成集体腐败、组织化腐败的土壤,让他们想在、能在、敢在保护伞下将公权私用、滥用发挥到极致。

所以,“小官”被判刑从表面上看反腐败取得了不少成绩,实质上只是治住了官员腐败的“标”,而没有治住“本”。

事实上,腐败官员涉案问题种类较多,有的是滥用权力,有的是严重的经济问题,还有用人上的问题。除此之外,挖出他们背后的“大官”更是迫在眉睫的问题,不将这样的“保护伞”清除出去,还会有更多更恶劣的“小官大贪”案件出现。

而要想杜绝此类现象,必须对症下药。第一,加强公众监督,减少公共权力。公共权力越少,权力滥用空间越小。基层政府与公众是密切联系的,所以必须加强社会监督的主体化和制度化,尤其要加强网络监督的力度,通过社会监督、网络监督来发现“小官大贪”现象。第二,健全领导干部的流动机制。目前我国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重点是针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制定的,街、镇、乡一把手流动任职几乎没有明确规定,这无疑给权力绝对集中创造了有利条件。侯福才“久居关键岗位”是其腐败的根源之一。所以对于一些基层政府重要岗位要实行轮岗制度,才能防止某些人利用职务之便谋个人私利。第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推进。对负有监督职责的“大官”、负有领导职责的上级机关,应该特别加强对他们的监督、问责、处罚,从根源上粉碎“小官”的保护伞。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城镇化,基层“一把手”在这一进程当中作用重大,一旦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就会严重侵害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所以像侯福才这样“小官大贪”一定要加大案件的查办力度,不仅要抓“苍蝇”更要抓“老虎”,还要把它们都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侯福才宣判不是结尾,而应该成为打背后“老虎”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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