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何需“红头文件”频发?

作者:蒋小舟

“捐款原则上参考以下标准:正厅级8000元、副厅级7000元、正处级5000元、副处级4000元、正科级3000元、副科级2000元、科员1000元。”这出自北京律师王鹏在微博上晒出的《关于在市级单位开展“助力五水共治”捐款活动的通知》,这份落款为“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写明:“请各单位于2014年1月13日上午下班前完成认捐工作,并将捐款名单和金额汇总报给市水环境整治办。”文件被晒出后,陆续有几十位浙江网友表示,自己或周围的公务员朋友正遭遇此次“强制捐款”。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政府喜欢用“红头文件”来强制各种行为,如去年湖南某县用“红头文件”强制摊派出售烟酒的任务,河南某县强制购买党报党刊,可以说“被购买”、“被捐款”等行为一天也没有停止过。与此次事件类似的是“强制献爱心”更是不胜枚举,去年5月,江苏阜宁县委办以“特急”的形式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为当地红十字会举办的活动捐款,并按级别明确了捐款数额。

诚然,“五水共治”是利国利民、保护环境的大善举,是一项值得推崇的公益事业,也必须承认,“治水”工程只有全民参与才能取得实效,但前提是“自觉自愿”。如果出于“自愿”,即使捐款再多,也无可非议,但任何强制和强迫下的“慈善”都属于“伪慈善”。更重要的是,红头文件强调按级别决定捐款额,完完全全将“治水”的责任转嫁到了官员个人身上,把认捐当成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这既是推卸责任的表现,也含有片面追求政绩的动机,更有违法治政府和阳光政府的建设。

“红头文件劝捐”不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而且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毫无疑问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政府主管部门无论如何不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募捐活动上,应该着力按照职能部门应尽的职责落实相关责任,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同时,必须推进“慈善行动”阳光化,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将干部群众所捐的款项数额、使用去向等及时透明公开,给予干部群众足够的知情权才能打消心中疑虑。必要要强化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功能,加大对款项保存、资金去向、治水工程的全程监督,让干部群众明白善款管理的整个过程。

“红头文件劝捐”的背后,需要引发的反思很多。“红头文件”本应该用在真正需要的地方,绝不可以乱发滥发,更严禁杜绝用红头文件强制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只有加强法治政府的建设,才能避免这种乱收费、乱执法的行为产生,才能防止政府的公信力流失。只有加强阳光政府的建设,将政府职能需要公开的事项曝光在阳光下,才能打消人们对一些公益行动是否真正做好“公益”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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