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任不能仅停留于《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116  人民网)

干部选任,事关各地日后的发展,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干部选任,事关个人的发展,是一项敏感的工作。越是敏感、复杂的工作,越需要制度的保障。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再次严肃了我们党选人用人的纪律,具有极大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但是,笔者认为,做好干部选任工作,不能仅靠条例保障。再好的制度,如果不执行,也还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生命力和威慑力。

说起“完美制度”,这让笔者想起了反腐方面的事例。倘仅从条文看,中国古代王朝中最重视反腐的,恐怕非西晋莫属;晋武帝司马炎泰始四年(公元268年),朝廷便公布了专门的反腐倡廉法规——《察长吏八条》。《察长吏八条》前四条为“廉察”,即“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色直节、不饰名誉”,也就是说,当官要公正廉明,不徇私情,正直有节操,不沽名钓誉,如能满足上述四条,则会被归入“廉察”之列,按今天的话说,就是“给好评”;后四条为“劣察”,即“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立、私门日富”,也就是说,倘若当官的贪污腐败、私德败坏、靠巴结贿赂上司保住官位,职业道德败坏且有大量不正当收入,就得被归入“劣察”行列,照今天的话讲,就是要“给差评”了,照这样看起来,西晋应该是中国古代屈指可数的清明政治时代了吧?可事实并非如此。西晋是一个贪腐受贿可以公然行事见怪不怪,官员选拔讲究利益交换,如同市场里做买卖那般平常的时代。

因此,笔者认为,做好干部选任工作,不仅要用《干部任用条例》来规范,还要强化执行力度。要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让干部树立规矩意识,敬畏党纪国法,增强制度的执行力,防止“破窗效应”。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

作者: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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