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蛀虫”,多行不义必自毙

人民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 仝宗莉)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12月25日证实,李东生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副书记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人民网  12月26日)

一只只贪污“老虎”在党中央严打贪污腐败的重拳出击下被纷纷打回原形,据不完全统计,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已有李春城、衣俊卿、刘铁男、倪发科、郭永祥、王素毅、李达球、蒋洁敏、季建业、廖少华、陈柏槐、郭有明、陈安众、付晓光、童名谦、李东生等16位省部级官员纷纷落马。党中央相继出台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一系列整顿贪污腐败的具体措施后,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规划》的出台让人民群众看到了党和国家对贪污腐败分子坚决打击到底的决心。

一系列整顿措施的相继出台,表明了党中央对打击贪污腐败的力度逐步加强,但与此同时,仍有部分领导干部无视法纪导致贪污腐败现象层出不穷,究其原因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一是领导干部一己私欲不断膨胀。纵观古今中外凡是有贪污行为之人,在其内心都坚信“自私是人的天性”这样的“普遍”真理,所以他们首先肯定了自己的私欲是合情合理的,因而满足欲望的行为是正常而无可非议的,这样所有美丽的借口和堂皇的托词,莫不是为了掩盖自己徇私舞弊的丑陋行为,故而铤而走险,贪污腐败。二是制度的监督与制约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贪污腐败并不是一个新生物,古来有之。在封建社会时期,由于实行的是封建中央集权制,权力只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所以毫无民主可言,以至于贪污腐败盛行。即使出现一时的政清吏廉的局面,也是由于少数统治者与为官者个人采取的有效政策,往往不能持久。在当今的中国,贪污腐败之所以盛行可以说与制度的不完善有极大的关系。三是法律的预防与惩治作用没有充分体现。贪污腐败作为危害社会的一颗毒瘤,虽然主要的预防与惩处方式是领导干部的个人威慑与惩处,但法律的所发挥的作用也是毋庸置疑的。四是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力度不够。有的地方和部门的党组织治党不严甚至软弱涣散,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和纪律建设受到削弱,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对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工作力度不够,反腐败任务没有真正落实。

那么,党中央的各种规定、条例等措施出台后,如何才能落到实处真真正正对那些无视法纪,顶风作案的贪污腐败分子起到震慑作用,笔者认为,还需三管其下,同时发力。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坚持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得到正确行使,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渠道,坚持把发展民主与健全发展结合起来。二是实行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常态化。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员干部廉政意识。要定期对党内干部开展个人素质及廉洁从政的专业培训,古语有云:“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要重点增强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规定》的自觉性,牢把自身的思想防线,提高廉洁意识,消除产生腐败现象的思想根基,构筑不愿为之、不能为之、不敢为之的廉洁氛围。三是加强惩防体系建设提高各项制度贯彻力和执行力。要坚持以完善惩防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逐步实现反腐倡廉制度化、规范化,用制度来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已有的法规制度要严格执行,没有的要抓紧建立。通过建章立制,加强事前防范,加大制度执行力,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俗话说:“为官清廉方能聚人,严于律己方能服人,其身端正方能带人,无私奉献方能感人”。笔者认为,领导干部必须在其位谋其政,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意识,清正廉洁、公平公正、求真务实,方能执政“细水长流”。反之,那些想靠违法乱纪,贪污聚财的腐败“蛀虫”如若再不端正自身行为终会无所遁形,应验那句老话:“多行不义必自毙”。

作者:情比纸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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