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岚:受贿“隐身衣”,在阳光下无处遁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科原科长肖某可谓生财有道,其利用自己负责稽查该区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的工作便利,以出借资金收取高额利息的方式,向辖区内的药店收取贿赂;为了给自己谋取前途,又转头向局长行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处肖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新华网,12月13日)

肖某利用职务之便,主动借钱给自己负责管辖的区域药店老板,药店老板在自己并不需要资金的情况下,同意以肖某提出的利率标准借入上述款项。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肖某是在变相“索贿”,正因为肖某手中有权力,能够“管”得住药店老板许某,才会让自己的收受高利息的发财梦得以顺利实行。收受贿赂和索贿,在性质上来讲,索贿无疑性质更加恶劣,影响更坏,肖某势必会遭到严厉的惩处。

许某并按肖某的授意,在借据上写明出借人为肖某的妻子“刘某”。看似,肖某很“聪明”,不但收受贿赂的方式很隐蔽,连收钱人的名字也用自己的妻子的,自己并不出面的招都用上了,看似天衣无缝,以为就可以“坐享其成”,圆发大财美梦。可见,肖某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其金钱观念已经发生了扭曲和变化,其内心早已经不住物质的诱惑,开始了赤裸裸的权力寻租、钱权交易。

俗话说“久走夜路必撞鬼”,心中有鬼,岂能如此心安理得?虽然从新闻中我们没有看到肖某在收取高额“利息”变相贿赂款之后为心甘情愿向其提供高额回报的老板提供了何处便利。但是,其中必有好处,必有某种猫腻的存在。除了惩处受贿人肖某,其中的利益关系也很有必要进行梳理,严防在同一条船上,更多的领导干部“栽跟头”。

“老虎”坚决要打,但“苍蝇”更是不可忽视,此类看似很少的受贿行为不可轻视,其“索贿”的实质当引起整个医药行业和干部队伍的重视。

  (文/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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