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洛妍:镇领导领取“工资”不能太“随意”

作者:刘洛妍

浙江省温州港集团被指自2006年起连续以津补贴、加班费及拆迁领导小组慰问等名目,为温州乐清市北白象镇政府领导小组发放工资,至2012年6月,共计239万余元。(12月9日,人民网)

根据中国青年报记者所获的一份《审计报告》,其中的一个附件“政策处理费支出明细表”,列出了2006年12月至2012年6月,温州港七里港区二期项目中温州港集团的相关费用支出。据表中数据,七里港区二期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时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为291万余元,但至2012年6月30日,该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已达626万余元。七里港区项目工程的用地和拆迁安置与所在地北白象镇政府工作联系紧密,因此,在政策处理费支出明细中,发生的费用均与镇领导小组相关。

百度可知,国有企业,或称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国际惯例中,国有企业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而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镇政府却是国家行政机构,镇领导是国家公职人员,国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可为何浙江省温州港集团被指自2006年起连续以津补贴、加班费及拆迁领导小组慰问等名目,为温州乐清市北白象镇政府领导小组发放工资,至2012年6月,共计239万余元呢?这是明确的违背中央规定,更是与当前开展的严刹“四风”运动背道而驰,相关部门应该严查严惩此事件。

据公开资料,北白象镇目前共有1名党委书记、两名副书记,1名镇长及4名副镇长等。那么一共就是8名领导干部,6年间每人能分得30余万元的所谓“工资”,这难道不是所谓的“腐败”么?年前,党中央出台了“八项规定”,并且集中开展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查处了一批又一批的贪官,中央要求“老虎”、“苍蝇”一起打更是彰显了中央铁腕治腐的坚强决心。但是,往往还是有一些人屡触“高压线”,此次事件中的温州港集团与温州乐清市北白象镇政府领导便是其中的“代表”。

笔者甚是纳闷,在中央惩治反腐的“高压线”下为何还会出现国企连续6年向镇领导支付工资,而且还是239万元的巨款呢?究其原因,还是利益所需,官商交往勾肩搭背、各取所需。公权力依然成为权钱交易的工具,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

中央明令禁止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并且不得在企业领取党政领导金、津贴等报酬。那么北白象镇政府又凭什么领取温州港集团所支付的239万元的“工资”呢?

笔者认为,民众对于党政领导干部“身兼多职”这样的行为本就厌恶,社会各界强烈抵触的原因是因为人们看到的是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敢于违规违法问题的严重性。如果相关部门只是对这样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而不严厉打击,不让违反者受到重罚,是远远不够的。党政领导公然领取国有企业支付的“工资”是对“四风”运动的公然挑衅,只有真正做到令行禁止,树立国家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发挥党纪政纪的作用,才能更好的践行群众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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