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歧视作怪 何来社会公平?

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一切就业歧视。虽然国家一直强调男女平等就业,但在激烈竞争的就业市场,中国女大学生们面临着比男同学更严峻的就业形势,结婚、生子、照顾家庭等社会成本成为了某些用人单位拒绝女生的重要原因。(人民网)

眼下正是新一届大学毕业生就业季,就业公平的问题,再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令人忧心,可以归结为“三难”、“三盼”。“三难”即平等就业难、获取有效就业信息难、就业观念转变难;“三盼”即盼法律保障、盼政策扶持、盼社会支持。

曾有调查显示,我国中西部省区80%以上的应届毕业女生在求职过程中遭到过性别歧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62个定点城市的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有些用人单位即使聘用了女生,也明目张胆地要求女员工签署“聘用期内不得生育”、“生育要打报告”之类的霸王条款。如此歧视,是完全不把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当一回事。但奇怪的是,这些行为并没有依法被查处、问责,这或许是就业性别歧视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监管乏力,明知用人单位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却不加以追责,纵容了歧视。

对于隐蔽性的性别歧视,要不断进行舆论监督,要通过就业公平宣传促进整个社会形成男女平等的就业观,而对于明目张胆的性别歧视和“霸王条款”,则需要依法予以严处。

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该依法对这些单位进行监督,要求取消性别限制条件,同时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另一方面,应该发挥女性组织和社会公益机构的作用,积极帮助女性就业维权。单靠某个个体的力量来反对歧视,是十分困难的,推进就业公平,必须有广泛的社会参与。

就业公平事关社会公平,反就业歧视需要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共同担负起责任,形成合力,提高女性的权益保障水平和社会地位,改善女大学生就业的社会环境。

作者:雷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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