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发布即时通信工具管理规定 公众号需审核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保护公民隐私;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腾讯科技讯 8月7日,网信办今日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显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规定》还声明,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对于网信办发布的规定,腾讯公司做出如下回应:

根据今日网信办新出台的即时通信工具管理规定,我们做了深入的研究,规定的主要意图是抵制谣言等不良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并对谣言的源头进行查证和严惩,从而建设一个安全,健康的互联网环境。对此腾讯非常认同,我们也一直对谣言等进行长期、坚决的打击。

在我们看来,谣言,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毒瘤,在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都在被它侵透,互联网也不例外。但是微信,以及整个腾讯,都绝对不会坐视,放任这颗毒瘤的侵蚀,否则不仅会影响到用户的信任度,也会对整个平台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将在相关信息被权威机构判定不实或者接到用户举报并核实举报内容属实后,积极提供协助阻断这些信息的进一步传播。在此,我们也呼吁大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众道德底线,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建设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1. 为保证这一能力腾讯的产品提供了三大系统:技术识别系统、举报人工处理系统、辟谣工具;

2. 在日常运营中,腾讯有一支专业的队伍负责处理用户的举报内容。根据用户的举报,查证后一旦确认存在涉及侵权、泄密、造谣、骚扰、广告及垃圾信息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等,微信团队会视情况严重程度对相关账号予以处罚;

3. 在今年第一阶段的微信公众平台上恶意传播谣言行为,予以了严厉打击,删除文章近5000篇,封停帐号上百个;

其实一直以来微信更多的是在传递正能量,在政务传达,爱心传递等方面对社会都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1. 近期微信在云南地震救援信息传递,海南台风救灾救援中为社会筹集善款,积极救援都提供了很好的帮助;

2. 此外,政务机构也非常重视和依赖微信这个平台,目前有超过6000家政务微信落户我们的平台,大量的政务微信极大的提高了社会公众办理效率,促进了政府电子政务服务的效能和信息化建设,创建了良好的网络问政新平台,这种立体的功能性使微信在政府公众管理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以下为《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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