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金波:硅谷在中国的一百种死法

硅谷式的企业在中国很难活下来,可能面临的死掉的方式也很多,但最常见、最重要,尤其在当下环境中最需要认真面对的,是抄袭。

文/宋金波 资深媒体人,专栏作家

硅谷在美国,但从中国人知道硅谷以后,就一直有“中国何时有硅谷”之问。好东西,别人有的我们也要有,而且不嫌多。

问题一直持续,就表示中国硅谷一直没建成,别说多个,一个也没有。我们有了BAT有了华为中兴,但是每一个互联网企业的聚居地,好意思自称“中国硅谷”吗?当然,自己和他人都明白这只是玩笑话的除外。

因为硅谷式的企业在中国很难活下来,我可以告诉你硅谷式企业在中国有一百种死法。“硅谷在中国的一百种死法”,这样的标题很容易被看出来,是抄袭/剽窃了好莱坞电影《西部的一百种死法》的创意。好吧,我要说,其实这不是抄袭而是创新,在借鉴/模仿《西部的一百种死法》这一句式的过程中,我通过改良句式使其更加易懂,如果是直接抄袭“西部的一百种死法”,那么我的标题就应该是“中国的一百种死法”了,这很容易引发歧义,甚至还会招来大麻烦,所以这种改良不仅避免了歧义,而且有意适应了中国人的话语环境甚至社会政治环境,这当然是一种创新。你还能说我在抄袭吗?

这一大段是想说明,判断是抄袭还是创新,经常是个棘手的问题,但又不能不面对它。

这跟中国有没有出现硅谷有什么关系吗?这样说吧,就像《西部的一百种死法》的故事一样,一个人可能有无数死亡的原因,但真正重要的、把恶贯满盈的反一号男主角干掉的,只有一种死法,与之相比,其他九十九种死亡方式,都可以忽略不计。

一种与美国硅谷式企业类似的中国企业,可能面临的死掉的方式也很多,但最常见、最重要,尤其在当下环境中最需要认真面对的,是抄袭。也许眼下抄袭还不是一击而死的伤害,但就像《西部的一百种死法》中那只涂了眼镜蛇毒的子弹造成的伤害一样,熬过一段让人头晕目眩的赞歌,终能使人回天乏术。

抄袭就是创新型企业的“眼镜蛇毒子弹”,而且在中国,企业面临的是漫天弹雨。与《西部的一百种死法》不同的是,开枪的人与中弹的人做了调换,开枪的是势力强、枪法准、社会知名度高、更具组织化的大佬,中弹的惟有屌丝——中国硅谷梦的主角都是中小型或小微型科技企业。这样的案例随处可见,眼前最新的包括京东调研网站涉嫌抄袭问卷网、猎豹旗下清理大师被指抄袭360清理大师等。

难道没王法了吗?对,电影里,那是美国西部,当地警察不是合谋就是糊涂,这是一个拓荒的地界。

中国创新型企业特别是中小、小微企业,面临的状况当然没那么糟糕,中国的产权法律法规还是有的。但是,现实中,对于中小科技企业来说,他们的知识产权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导致中国中小企业发展困难,市场同质化严重,中国中小企业长期、持续的创新无法实现,低成本和垄断性企业大行其道。“中国硅谷”无法存活,这是首要原因。

限制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因素很多,为什么抄袭最值得重视?第一,随着中国阶级社会的迅猛发展,很多从前限制企业创新的问题,诸如体制、资金、文化……都已得到迅速改善。相比而言,抄袭问题并未显著减轻。第二,抄袭是中国互联网等领域企业的原罪,已经到了必须面对和解决这一问题的时候。第三,抄袭正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是无所不抄,哪怕是最简单的创意都可以拿来抄,这证明抄袭风气已经深入骨髓,二是以大抄小,以大欺小,大公司赢家通吃。类似现象并非只发生在中国,但是,由于中国法律法规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查处力度有限,抄袭门槛低,代价低廉,实际激励了抄袭者。而当抄袭者是一些豪门公司时,破坏性自然更强。

上文提到的“京东调研网站涉嫌抄袭问卷网”案例,在几个方面都表现得很典型。相对问卷网的“小”,京东无疑是一家“大佬公司”。这样一个“大佬公司”,却涉嫌抄袭了问卷网的网页设计——一个不能说知识含量很高的产品形态。京东调研模板库中的模板,也都有很多来自问卷网,据问卷网统计,合计相同处有60几处,其中包括一些问卷网技术人员开发过程曾经留下的BUG。问卷网工作人员在尝试和京东调研沟通未果后,以官方微博要求京东对此给出合理解释,引起较大关注,次日(5月15日)京东调研官方微博上发表声明,对两网站雷同现象用行业共识来解释,但被问卷网观察到其将部分模板下架。

调研业务可以打通大数据商机,问卷网调研业务志在于此,京东作为国内规模较大的电商,看好这一领域也不奇怪。在进入过程中,出于成本、能力等考虑,任何团队都会最大可能减少投入,包括研发投入,这同样不奇怪。

很多国内做大了的互联网公司,都不回避这样的模式:将某个看起来有希望的公司“拷贝”下来,依托大公司优势,特别是被“拷贝”公司不可能拥有的巨大的客户资源,迅速做大,将先行者挤出局,从而避免了巨大的研发投入和试错成本。如京东背后有海量客户资源,其调研业务产生的价值当然不是问卷网能比的。近两年,被指控采取类似路径“巧取豪夺”的,还有多家“大佬”级别公司,只不过,在参考/模仿/抄袭/剽窃的程度上,并不一定完全相同。

存在的即有其合理性。有充足的理由可以为这些公司“洗地”么?实际上,“洗地”的说法还确实很多。

一种说法是,“你说我抄,但谁没抄过?”这类似于“谁能扔第一块石头”的辩护路径,依据的是中国创新企业的“原罪”。

“抄袭”确乎是中国企业的“原罪”。严格来说,中国当今几乎所有的科学技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都是“抄”自西方的,大部分“创新”,都只能算是“二次创新”,而非“原发性创新”。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数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在各个领域,都存在程度不同的“技术高差”,能在这种自西向东的引进、消化、应用及二次创新过程中充当枢纽,就无异于成为发电机,获得源源不断的“财富动能”。

在中国,互联网等技术的引入,还有一个中国从长期再次封闭中开放不久的背景。封闭提升了“技术高差”的高度,也放大了由此产生的“财富动能”的量级。中国第一次互联网创业大潮,今天最为知名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大体都诞生在那一次技术涌入中。

也因此,抄袭,曾经成为中国互联网最常见的产品策略。用某位知名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士的话,就是先把国外的好创意 C2C(Copy to China),可能就是做了汉化,调整一下 UI 就直接上线。各家看到第一个C2C的产品火了后,立马全民抄袭一遍。再下一步各家开始进入肉搏战,比拼用户量、技术实力、资本实力等等。过程非常血腥而残酷。但这种野蛮粗暴的竞争,也确实缩短了中国对国外互联网公司的追赶时间。

到近几年,抄袭大法被发挥到登峰造极。大手机公司每发布一款新机,第二天就可以在华强北看到山寨机。而在最新的移动互联网创业大潮中,类似的“创意”、“方案”抄袭,已经见怪不怪。

另外一种洗地的说法,是“抄袭有利于创新”、“创新与抄袭两面一体”或“密不可分”,并举出餐饮业、足球教练、时装等行业作为例子,证明尽管抄袭会造成伤害,制订一些规则来保护创新确有必要,但是,“抄袭也有其积极作用。卓越的创新常常建立在现有创新的基础之上,这就需要要有模仿的自由。”

这种说法不能简单地说对或错。“抄袭”与“模仿”在定义上的模糊,使如何看待抄袭/模仿变得复杂了,就像文初对于如何判定是否抄袭了《西部的一百种死法》标题创意一样。但一个崇尚创新的社会,即便在立法用意上会尽量避免对创新性模仿的伤害,但也会竭力不让粗糙恶意的抄袭、模仿,伤害到原创者的利益及创新动力。

在美国,不仅法律,商业文化也保护创新,鄙夷剽窃,美国商业社会非常尊重版权和创意,愿意为此付出溢价,而不选择抄袭。无论是 Facebook 190亿美元收购WhatsApp,还是Google拿出10亿美元收购Twitch,都是如此。

市场有市场的逻辑。虽然用道德来要求企业家不免高蹈,但市场并不排斥道德,只不过,市场推广道德的方式不是说教,而是残酷,不是当即发生,而是看最终结果。严格来说,从长期看,容忍剽窃抄袭的商业体系,都必然落败于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商业体系。

为什么今天看起来中国企业并没有受到抄袭的致命冲击呢?那是因为总体上说,中国和西方(主要是美国),在互联网技术和商业创新上的技术落差仍然巨大,在模仿或抄袭了推特、Facebook等之后,仍然有足够的技术追赶红利留给模仿者,同时,中国本身的人口市场红利,也成功地为中国成为“技术接盘侠”提供了支撑——很多想法,没有足够多的人,就是不行。

但是,中国经济转向新常态,原有的很多优势,由于分享者地增加被稀释了,能提供给那些西方技术原创者的补偿也越来越有限(这一点在很多时候减少了与抄袭有关的争吵),更麻烦的时,二十多年过去,互联网的存在本身,就大大降低了中西方技术的“剪刀差”。当然,还有一点,就是由于资本市场对移动互联的青睐,在一个“风口上的猪都会飞”的时代,资本的大量涌入,使一切似乎都看起来都不必那么苛责了,可是,这种泡沫能堆积几年?潮水退去之后呢?

是的,正是基于以上几点,现在正是整顿抄袭、重回正轨的时候。“抄袭”在之前可能是中国科技公司的“原罪”,但错过整改时机,就不只是“罪”,而是“罚”了。

中国科技企业也在探索合作。BAT 都在探索合作的方式,但真正像美国互联网出现源源不断的创新,还是缺少生态圈的良性循环。好的生态圈里,不能仅仅有BAT这种企业的合作,更需要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否则,以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而执法又缺乏力度的背景,巨头们的合作,反倒可能会成为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屠戮”,中国企业离硅谷梦想,只会越来越远。

中国中小公司还可以做些什么?

即使在法规最完善的社会,抄袭也难以避免。一个中小型创新公司要想活下来,而不是被一些庞然大物轻易碾压,就应该让自己的创新更难被抄袭。像前面问卷网在问卷模版中留下了足以辨认的BUG(尽管不一定是有意的),毕竟还是消极的策略。最积极的办法,是做好自己的创新。

通常,抄袭最先打垮那些无法形成价值闭环的、缺乏强有力价值观的、产品执行力不够强的“点子变现”。价值观上的创新既难以抄袭,往往也无人愿意抄袭。谷歌之于雅虎,微软之于IBM,FACEBOOK之于门户网站,都是价值观的创新。

自救自助亦不可少,不必抱有息事宁人的态度。互联时代本身也将孕育出为保护中小企业权益提供强大技术支持的民间企业,中小企业联合维护权益的机制也会更丰富。中国新一届政府对创新的强调、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也是前所未见的。这些都是大环境的改变,致力创新的中小科技企业,自当顺应时势。

一般来说,“抄袭准则”是:“要么早点抄,要么抄得更好,要么别抄。”但对那些已经成为巨头,仍试图用简单模仿或抄袭的方式获得额外利益的大公司,道德谴责固然无力,市场其实早已写好传票,注明它们业已放弃持续成长的权利——每次泡沫破裂,都是送达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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